多角度看中国宪法——彭錞谈中国宪法的动态演进

2021年6月4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彭錞为北京大学燕京学堂的师生带来了题为“中国宪法的实施:多元和动态的视角”(Enforcing the Constitution in China: Diverse and Dynamic Perspectives)的线上讲座。本次讲座由燕京学堂副院长Brent Haas主持,是燕京学堂2020-2021学年必修课“中国专题系列讲座”的第六讲。

讲座之后,彭錞老师接受了我们的采访。彭老师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同学容易执着于寻找问题的标准答案,于是他跟大家分享了“大多数有价值的法律问题是不存在正确答案的”。彭老师希望同学们认识到并接受世界上很多最难的、最有争议的问题,往往没有标准答案。这样的批判性思维方式,不光适用于法学,也适用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同学们应学会接受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并尝试给出自己的答案。

谈到法律制定是否应介入人性关怀的因素时,彭老师引用了中国俗语“天理、人情和法意”,以及英国道德哲学家边沁曾提到的对待法律的态度应当是“自由地批评,严正地遵守”。法律虽然有时会给人不近人情甚至违背人情的印象,人们仍应该严格遵守,不能以个人好恶去选择性地使用法律。但同时,人们应基于公共理性,对法律本身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问题进行批评,推动社会共识的再凝聚,这样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才能变得良性。

最后,彭老师觉得每个人的人生都是独一无二的,他希望同学们找到自己的位置,不要妄自菲薄,看轻自己,也勿妄自尊大,认识并接受自己的平凡,从日复一日的平凡中,发掘生活的美好,追求事业的进步。

讲 座 回 眸

讲座中,彭錞老师先通过定义宪法、回顾宪法的演进过程向同学们说明了中国宪法的基本情况,再介绍了理解立宪主义的多个理论视角,最后分享了他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本次讲座呈现了理解中国宪法及其实施的多元视角,为师生打开了后续的讨论。

讲座伊始,彭老师以别具新意的 “憲”(“宪”的繁体)拆解方法做引入,回溯了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在古代中国,宪即法,代表着惩罚,“憲”字意为人们会记住他们所看到的违法受罚的情况,从而实现刑罚的威慑。但是在近代中国,宪不再指的是刑罚或法律。基于此,彭老师鼓励同学们思考,宪和法是如何组合起来拥有一个新的含义?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彭老师介绍了宪法的变迁和基本内容:近代中国的形成伴随着持续的制宪过程;当代中国实行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迄今为止共进行了五次修订。八二宪法的内容包含序言、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彭錞老师指出,从基本内容包括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这一点来讲,中国宪法和西方宪法具有相似之处。

在阐明了宪法的概况后,彭錞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目前学界对中国社会的立宪主义思考的两个理论角度——司法立宪主义(Legal Constitutionalism)和政治立宪主义(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以及每个角度的代表学者和观点。司法立宪主义强调中国的宪法实践应采用司法模式,而政治宪政主义则是强调重点依赖政治结构的改革,两种立场都从原理和实践角度对中国宪法的实施进行了分析,了解这些理论视角有助于同学们全方位、多角度地理解中国宪法的实施面临的机会和挑战。

彭錞老师在讲座最后强调,关于中国的立宪主义讨论并不仅仅是知识的辩论,也具有深刻的政治意涵,关乎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定位和本质。他鼓励同学们在今后的学术探索中拓展思考的面向和纵深,基于现实的案例,从不同的视角对中国的法政实践和改革展开思考。

师 生 互 动

Q:您是否认为1908年的清朝宪法大纲制定的时间太晚了呢?如果清朝像日本一样更早制定宪法,清朝的发展情况是否会有所不同?

A:《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不仅仅是引入的时间较晚,内容也不是特别妥当。虽然宪法大纲借鉴了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宪法,但不管是当时的有识之士还是现在的研究者,都无法从宪法大纲中看到能为清朝的重新繁荣带来希望的内容,尤其是宪法大纲对于皇权专制的巩固。总的来说,清朝的宪法大纲在制定时间和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Q:如何认识党章和宪法的关系,是互补,亦或是党章的内容是否有可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呢?

A:首先,党章和宪法规定不同领域的内容。宪法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党章则是关于党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定。其次,两者的内容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共产党员作为公民的权利也需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最后,党章和宪法也有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协调和衔接的内容。

讲座内容整理:洪靖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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